合建質安〔2020〕39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規范許可審批,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促進我市建筑業安全發展,依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及相關政策規定要求,現就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安全生產關鍵崗位人員(安管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配備應與企業的資質類別、業務類型及所承攬工程數量、規模相匹配。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新辦、延期時,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能夠準確全面、反映企業安全生產條件,不得虛構、偽造。
二、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冒用、偽造和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筑施工企業申請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及注冊地址變更事項時,應同步運用信息系統即時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動態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的,申請變更的事項不予辦理,并應書面要求申請企業限期整改存在問題。
三、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保費。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新辦、延期,及接受動態監督檢查時,應提供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保費的有效材料。
四、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關鍵崗位人員應相對穩定,不應同時大量更替。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有50%及以上的安全生產關鍵崗位人員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應有60%及以上的安全生產關鍵崗位人員在本企業工作半年以上;應有80%及以上的安全生產關鍵崗位人員在本企業工作3個月以上。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關鍵崗位人員,在崗時間不足2個月的、或在6個月內變更受聘單位2次及以上的,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新辦、延期、及接受動態監督檢查時,不作有效人員認定。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關鍵崗位人員,12個月內變更受聘單位3次及以上、18個月內變更受聘單位4次及以上、24個月內變更受聘單位5次及以上,且在現單位工作時間少于6個月的,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新辦、延期及接受動態監督檢查時,不作有效人員認定。
五、市、縣區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工作,督促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安全責任,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安全管理關鍵崗位人員流失嚴重、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市城鄉建設局將定期予以公開通報,責令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限期整改、完善存在問題,對不整改或整改仍達不到條件的,進行信用聯合懲戒,依法提請發證機關暫扣或吊銷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2020年8月26日